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三 )


其培训对象为各部门、各分公司中层干部及普通员工 。
31.2 实施
(1)组织形式:主要以内部、集中培训方式进行 。
(2)具体实施:管理人员培训由总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或分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组织实施 。实施部门要保留员工接受培训的记录 。
第三十二条 转岗人员培训是指员工离开原有岗位从事新岗位工作之前,对转岗员工开展的新岗位所需有关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培训 。
转岗人员培训应针对转岗人员的任职经历、职级及新任岗位职责要求进行专业技术或管理培训,其内容和实施参照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进行 。
第二节 后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后续教育是指由公司指派的公司在职员工进行的学历、学位教育;职称、资格培训;专业知识、技能提升的再教育培训 。
第三十四条 后续教育适用于以下条件的员工
34.1 入司满1年及以上;
34.2 人事档案调入总、分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4.3 最近三个季度考核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
第三十五条 后续教育课程必须同以下条件直接相关
35.1 员工现在的职务或岗位;
35.2 员工将来有可能从事的工作任务;
35.3 提高专业技能知识;
35.4 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 。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指派员工参加后续教育的,学费、培训费由公司负担 。
第三十七条 员工自行参加后续教育的,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且公司不予负担任何费用 。
第三十八条 参加后续教育的员工,应事先与公司签订《教育培训服务期协议书》(见附件),签订该协议后公司应依据协议内容为员工承担教育培训费用,并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
第三十九条 教育培训服务期根据培百思特网训性质、培训费用数额和培训时间长短确定 。原则上与员工继续教育的时段一样长,其中继续教育期限六个月(含本数)以上或由公司负担的培训费在人民币【 】元(含本数)以上的,原则上服务期至少一年;每增加人民币【 】元培训费的,服务期延长一年 。《教育培训服务期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四十条 员工参加由公司出资的出国(境)培训也应与公司签订《教育培训服务期协议书》 。
第四十一条 由公司出资的教育培训,在《教育培训服务期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内,员工辞职或因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无法达到服务期要求的,须根据服务时间比例支付违约金 。
支付违约金金额=(应服务月数-已服务月数)/应服务月数*公司负担培训费总额
第四十二条 应由公司负担教育培训相关费用,但由员工个人先行垫付的,员工在培训结业前辞职或因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公司按照员工已服务月数与应服务月数的比例报销费用,剩余费用不予报销 。
第四十三条 其他教育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安全教育等 。
第四十四条 其它种类的教育培训,原则上不要求培训服务期 。但由公司负担的教育培训费数额较大(人民币【 】元及以上)的,须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员工的教育培训采取半年以上全日制脱产形式的,公司可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第四章 教育培训结果评估及应用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结束时,须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 。对被培训者的评估主要通过考试或总结形式 。
第四十七条 被培训者不认真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须重新参加培训;经重新培训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公司或所在部门可对被培训者给予岗位调整等必要处理 。
第四十八条 员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由人事行政管理部记入员工培训档案,作为其绩效考核、职务任免和工资调整的重要依据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五十条 分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拟定并下发相关的培训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一条 公司每年依据该制度制定具体年度的教育培训方案,报请总经理室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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