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供货合同范本5则( 六 )


4.2.2供方不得将不合格品出售给第三方或者将不合格品混在以后任何一批次的货物中 。供方如对取回的不合格品有异议应在现场提出并带给见证性资料否则视同理解需方的意见 。双方对供方提出的异议应进行协商解决在供方提出该异议后五日内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供方应在七日内提交双方认可的技术权威部门进行检测并以该部门的检测意见为准 。否则视同供方放下提出的该异议及相关权利 。
第五条质量保证、质量事故职责的承担及市场反馈不良品的处理
5.1质量事故:供方原材料入厂后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在需方发生同样品质问题需方品管部有权对供方进行500-2000元经济处罚 。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需方生产线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停线、返工、返修工时供方需对需方的返工、返修、停线所造成的损失(含所有材料损失费用)进行赔偿 。
赔偿费用=返工工时×15元/(人·小时)+其它损失费用
5.2市场反馈不良品:供方原材料因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的产品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或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丧失使用价值造成需方被索赔供方应负责所有被索赔费用 。
5.3短装: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现原装短少供方需按抽检出最大短少数量×总最小包装数×10倍的处罚进行补偿给需方 。
-3-
5.4质量保证:供方应按照需方推荐及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履约的一部分质量保障体系包括使用可行的质量控制、检测手段和记录以保证为甲方带给的产品是合格的需方有权随时对此进行检查考核 。对于检查与考核不合格的需方有权立即终止已生效的具体合同并停止下订单直至供方完成整改到达需方的要求为止;若连续两次整改不达标需方有权取消供方的供货资格 。
5.5技术要求:供方保证为需方带给的货物的零部件、原材料严格按照需方要求的技术条件生产并贴合需方的技术要求并使用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原材料 。货物出厂之前经严格检验包装方式良好能够避免一般装卸引起的零部件不良 。
5.6技术不达标:若需方认为供方产品质量不能到达需方技术要求或经过整改仍然不能到达需方技术要求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业务关系 。
5.7技术变更: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主要技术参数、外形尺寸及生产地址等 。若确实需要更改时务必先通知需方并带给相应的供方本厂或第三方机构的检验报告及样品等资料交需方确认经需方认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
第六条定价与结算
6.1定价:需方按照招标定价或比价定价或双方协商进行定价同时供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若存在弄虚作假状况或报价与合理价格严重不符谋取暴利一经查实需方有权取消供方供货资格并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