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解析

平销返利,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在实践中,部分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达到偷税的目的 。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造成了税收流失 。
为了规范企业的平销返利行为,国家先后出台若干政策进行约束 。本文以实例形式就企业如何正确处理两类平销返利,即现金返利与实物返利的财税问题进行解析 。
现金返利的实务处理
例: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平销返利 。2009年11月,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按约定收到返利11.7万元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侓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在平销返利活动中,商场从供应商手里收取上述返还资金,其实并不是销售收入,而是对进销差价损失的补偿,也可以理解为对购进成本价的让步,自然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综上可见,对于商场向供应商收取的返还资金,商场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
1.商场的财税处理 。
2009年11月末,商场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进行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
同时,商场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1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栏作进项税额转出申报 。
2.供应商的财税处理 。
2009年11月30日,经计算应返利11.7万元,供应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凭此红字发票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