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解析( 三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票2) 。
与现金返利相同,供应商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并不专门体现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而是作为对销售收入的抵减额合并申报 。
需要注意的是,对外购实物进行返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相应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及相应成本10万元 。
那么,一红一蓝的对冲开票,最终供销双方的增值税影响都为零,有意义吗不开票或只开红票可以吗
答案是不可以 。因为如果不开发票,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的规定,因实物返利商场的进项税额必须作转出处理,否则就是偷逃税行为 。同时,因未取得对方的实物返利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无法申报抵扣 。供应商方面,返利实物视同销售作“未开具发票”销售申报销项税额后,会因没有按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而无法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 。如果只开红字发票,商场凭红字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返利实物因未取得对方发票无法正常入账,容易形成账外库存 。供应商凭开具的红字发票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但对返利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也造成税款流失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