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解析( 二 )


借:主营业务收入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
供应商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并不专门体现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而是作为对销售收入的抵减额合并申报 。
实物返利的实务处理
相对于现金返利而言,实物返利的处理要复杂一些 。
例: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实物返利 。2009年11月,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按约定收到含税价值为11.7万元的实物返利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供应商平销返利的方式不论是资金返还赠送实物或其他方式,商业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供应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
相应的,供应商的实物返利应作如下处理:一是实物的视同销售,二是完成利润返还 。完成利润返还与现金返还的处理一致,而返利实物的视同销售要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也就是说,供应商在实物返利时,要同时确认价格折让引起的前期已确认收入、销项税额的减少,以及赠送实物视同销售引起本期收入、销项税额的增加 。在开具发票方面,也会涉及两份发票,一是折让的红字发票,二是视同销售的蓝字发票 。
1.商场的财税处理 。
【平销返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解析】2009年11月30日,经计算返利11.7万元,商场取得供应商红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票1”),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及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取得返利实物的增值税蓝字发票(以下简称“票2”)抵扣联,按正常购进货物进行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平销返利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票2)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票1) 。
票1对应的进项税额,商场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1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申报;票2对应的进项税额,则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作抵扣进项税额申报 。
2.供应商的财税处理 。
2009年11月30日,经计算应返利11.7万元,供应商开具返利折让引起的红字专用发票(对应上述票1),同时开具返利实物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蓝字发票(对应上述票2):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票1)
贷:库存商品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