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文化用品购销合同( 九 )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 , 所有权即属乙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 , 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 , 需要甲方协助时 , 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乙方(包括中转单位 , 下同)在接收商品时 , 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 , 清点大件 , 检查包装 , 如发现问题 , 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 , 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 , 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 , 同时 , 立即通知甲方 ,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 , 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 , 妥为保管 , 收货后十日内通知甲方 , 不能自行动用 , 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
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 , 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 , 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七天内) , 责任确属甲方的 , 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 , 应在六十天内通知甲方 , 经双方共同研究 , 明确责任 , 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 , 因关系到外贸查询 , 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六十天 , 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 , 应填写“查询单” , 一货一单 , 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 , 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 , 十日内作出答复 , 要在三十天内处理完毕 。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 , 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二元以下、残损在五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 。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 , 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 , 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 , 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 , 及时妥善办理 。
货款结算中 , 要遵守结算纪律 , 坚持“钱货两清”原则 , 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 。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 , 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 , 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 或先收款后付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