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文化用品购销合同( 六 )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 , 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 , 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七天内) , 责任确属甲方的 , 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 , 应在六十天内通知甲方 , 经双方共同研究 , 明确责任 , 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 , 因关系到外贸查询 , 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六十天 , 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 , 应填写“查询单” , 一货一单 , 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 , 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 , 十日内作出答复 , 要在三十天内处理完毕 。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 , 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二元以下、残损在五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 。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 , 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 , 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 , 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 , 及时妥善办理 。
货款结算中 , 要遵守结算纪律 , 坚持“钱货两清”原则 , 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 。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 , 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 , 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 或先收款后付货 。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 , 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 , 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 , 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 。
1. 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 , 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 , 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但逾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 , 不按违约处理 。
2. 自提商品 , 甲方未能按期发货 , 应负逾期交货责任 , 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 , 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 , 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 , 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 , 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
3. 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 , 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 , 应由甲方负担 , 乙方逾期付款的 , 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 , 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