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文化用品购销合同( 二 )


第七条商品调拨 , 应做到均衡、及时 。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 , 可一次发货 。可在合同期的前7天或延后10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 , 工厂直送的以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 。
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 , 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
异地调拨 , 均由甲方代发货 , 如乙方自提 , 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同城调拨 , 除工厂直送部分外 , 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 , 超期未提部分 , 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 。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 , 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 , 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 , 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才能发货 。
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 , 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 , 以节约费用 。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 , 应及时通知对方 , 并进行协商 , 取得一致意见后 , 再办理发运 。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 , 不以违约处理 。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 , 所有权即属乙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 , 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 , 需要甲方协助时 , 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乙方(包括中转单位 , 下同)在接收商品时 , 必须派人到现场监督 , 清点大件 , 检查包装 , 如发现问题 , 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 , 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若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 , 货到后 , 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 , 同时立即通知甲方 ,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 。属于多发、错运商品 , 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 , 妥为保管 , 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 , 不能自行动用 , 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
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 , 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 , 责任确属甲方的 , 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 , 乙方应在60天内通知甲方 。经双方共同研究 , 明确责任 , 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