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文化用品购销合同( 五 )


逾期交货的 , 如遇价格上调时 , 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 , 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 , 遇价格上调时 , 按新价执行 , 遇价格下调时 , 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 , 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 , 均为车、船交货价 , 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 , 由甲方负担 ,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 , 由乙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 。对运费负担 , 也可按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 , 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 , 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认真检验 , 严格把关 , 保证商品质量 。
第六条 商品包装 , 必须牢固 , 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 , 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 , 增加的包装费用 , 由乙方负担 。
第七条 商品调拨 , 应做到均衡、及时 。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 , 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 , 可一次发货 。执行可在合同期的前七天或延后十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 , 工厂直送的按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 。
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 , 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
异地调拨 , 均由甲方代发货 , 如乙方自提 , 应持加盖财务印章自提证明;同城调拨 , 除工厂直送部分外 , 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 , (遇节假日顺延) , 超期未提部分 , 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 。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 , 其有效期在三分之二以上的 , 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三分之二以下的 , 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 , 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 , 以节约费用 。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 , 应及时通知对方 , 并进行协商 , 取得一致意见后 , 再办理发运 , 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 , 不以违约处理 。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 , 所有权即属乙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 , 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 , 需要甲方协助时 , 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乙方(包括中转单位 , 下同)在接收商品时 , 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 , 清点大件 , 检查包装 , 如发现问题 , 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 , 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 , 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 , 同时 , 立即通知甲方 ,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 , 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 , 妥为保管 , 收货后十日内通知甲方 , 不能自行动用 , 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