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文化用品购销合同( 四 )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履行合同 , 发生纠纷时 , 应本着照顾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 , 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 , 也可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 ,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4份 , 甲、乙双方各执2份 , 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 , 监督执行 。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协议)双方签章后生效 , 有效期为至 ,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 , 合同自动延长 。任何一方需变更本总合同 , 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对方 。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按本总合同办理 。
具体分合同 , 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订立 。
出卖人(甲方)(签章):买受人(乙方)(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地址:地址: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合同号:
销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 , 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 。具体品类(种) , 需签订要货成交单 , 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 , 亦视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签订成交单 , 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 , 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 , 看样成交的方式 。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 , 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 , 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 ,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 , 在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原则下 , 确需变更合同时 , 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 , 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 , 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 , 在安排生产后 , 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 。如需变更 , 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 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 , 其损失 , 甲方负担 。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 ,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
在签订合同时 , 确定价格有困难 , 可以暂定价格成交 , 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
国家定价的商品 ,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 , 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 , 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