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文化用品购销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 , 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 。具体品类(种) , 需签订要货成交单 , 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对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 , 亦视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签订成交单 , 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 , 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
【百货、文化用品购销合同】第二条合同签订后 , 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 , 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 , 确需变更合同时 ,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 , 可予变更合同 。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 , 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 , 办理变更合同的手续 。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 , 在安排生产后 , 双方都要严格执行合同 。如需变更 , 由此产生的损失 , 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 ,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
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 ,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
在签订合同时 , 确定价格有困难 , 可以暂定价格成交 , 上下幅度由双方商定 。
国家定价的商品 ,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 , 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 , 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
逾期交货的 , 如遇价格上调时 , 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 , 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 , 遇价格上调时 , 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 , 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 , 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 , 均为车、船交货价 , 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 , 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 , 由乙方负担 。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 。对运费负担 , 也可按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
第五条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 , 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 认真检验 , 严格把关 , 保证商品质量 。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 , 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 , 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 , 增加的包装费用 , 由乙方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