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乙方经过公开竞拍,竞得甲方的林地承包权,并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坐落在东阳市湖溪镇十八坞村陈家自然村西南面原集体经营的山林 :土名为洋八坞阴侧、洋八坞阳侧至前山头、对坞门前山至恒坞口水坑、恒坞木棉地坞、恒坞阳侧至大运头、恒坞阴侧至阳侧、陈家山坞阳侧、山坞茶园至外恒坞、外恒坞坤至坞坤、山坞梅树湾至三间屋、五支坞个庄坞至岭头等十一个山林地块(详见[东阳市森林资源综合服务中心—东资服字(20xx)第003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面积共约816亩,承包给乙方用于林地生产 。
二、承包期限50年,自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止 。因特殊情况延期交付的,经营期限随之顺延 。但交付延期不得超过3 个月,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三、承包款: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林地经营项目实施保证金30万元,所有款项乙方于20xx年8月1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乙方应按所递交的可行性书面报告进行投资,承包期头3年平均每亩投入不得少于2万元,头3年内完成可行性书面报告50%投资并经确认后,项目实施保证金30万元由甲方不计息全部退还 。
三、本次林地所有权属湖溪镇十八坞村陈家自然村集体所有,甲方保证对所发包的816亩林地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其中地下资源、埋藏物和电线电塔等公用设施均不在本次林地使用权范围内 。
四、村路至山林的道路由乙方按村规划负责建设并承担费用(乙方也可要求甲方建设,甲方应满足乙方要求,并按《道路建设中标合同》款项由甲方负责30%费用,乙方负责70%费用,乙方应于道路建设完工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交清应承担的70%费用) 。
五、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816亩林地另行承包或他用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将承包的林地转包、转租给他方使用,不得设定抵押、质押 。经甲方同意,乙方转租转包行为不免除甲乙双方依本协议应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 。
六、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当地政府向承包方颁发林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林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甲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七、承包期内,乙方具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除本合同约定外,甲方不得干涉,承包期内,乙方因经营林地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承包期内如有上级发放的林地造林、育林扶持资金归乙方所有 。
八、承包期内,乙方按有关规定可以在承包林地内建管理房等固定建筑物,合同期满后,建筑物一类增设的固定资产可通过评估,按评估价50%折价款由甲方补偿给乙方,经甲方组织承包,若乙方续包的,建筑物一类增设的固定资产归乙方继续使用,甲方不支付任何折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