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承包合同( 五 )


8、合同生效后,甲方必须在10天内自行清理发包山地范围内一切作物和建筑,否则,乙方有权处理该承包山地范围内一切地上附着物 。
1、乙方除缴纳承包金外,有权拒绝甲方摊派的各种费用 。在承包期内,如上级有拨给营林及相关设施的补助款等归乙方所有 。
2、乙方自行决定造林树种及搭配种植经济作物、耕作方式、林木的采伐期及产品处理方式及其他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 。乙方有权在承包的山地范围内建造所需的设施(含管理用房和其他附属生产、生活设施) 。
3、在承包期内,可自行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收益归乙方所有 。
4、由于甲方的村民或任何第三方阻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乙方已完成的工作被甲方的村民或任何第三方恶意损毁、破坏,经协商处理不能解决,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承包合同自乙方向甲方发出《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之日起解除 。合同解除后,甲方退回乙方已支付的所有土地承包金,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
5、承包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承包方有权直接向已分配获得土地承包金的农户追讨 。如该农户拒付,承包方有权起诉农户个人 。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的`续包权 。
6、承包期内,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内的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甲乙双方共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
7、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包括生产、生活设施)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自行清理完毕 。
五、其他
1、因大雨、泥石流、山体滑坡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泥土填埋非承包的水田、旱地的,与乙方无关 。
2、合同的附图及其他附件或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名(盖章)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未征得乙方出具书面同意书的情况下,甲方在乙方承包期内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与此林地有关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均不能生效 。
3、乙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4、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双方协商处理 。
5、双方代表如有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文件 。协商不成则通过法律途经解决 。
六、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在承包期内擅自收回土地,造成合同终止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包括已投入的前期费用、生产的资金、劳务费、承包金、服务费、林木资产价值及相关费用等,并按照土地承包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
2、甲方在签订或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存在虚假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必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