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施工合同( 十 )


12、发包人代表
1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13、监理工程师
1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 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3.2 (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4、造价工程师
14.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4.2(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5、承包人代表
15.1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8、不可抗力
18.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以及:
(1)八级以上(八级)的台风;
(2)在连续24小时内所降雨量超过50毫米(含50毫米 ); (3)在任何6小时内降雪量300毫米以上; (4)摄氏40度以上(含40度)的高温天气; (5)摄氏零下5度以下(含零下5度)的严寒天气; (6)暴雨级持续两天以上的大雨; (7)八级以上的地震 。
所有上述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以珠海市气象局测定或公布的数据为准 。
19、保险
19.2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1、开工
21.1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 。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3天内开工,然后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地施工 。
23、工期及工期延误
23.1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30天 。
24、质量目标
42.1工程质量标准:按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达到“合格” 。
36、暂列金额
36.1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38、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38.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因承包人原由造成工期延误,从延误的第1天起,每天罚款人民币3000元,工期延误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有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由造成连贯停工超过10天,或间歇性施工造成工程进度 8 严重滞后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