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施工合同(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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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无 。
10、发包人
10.1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5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工作 。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施工用电及用水的安装费用(包括到供电部门的报电、到供水部门的报水、拉线、拉管、表前、表后)和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均由中标单位负责,该部分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由施工单位向有关部门支付 。(3) 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10.4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
11、承包人
11.1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a) 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保证原有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并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施工过程中若有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
b) 负责做好施工现场与周边地区水利、交通、噪声防护等工作 。c) 负责免费提供监理人员的办公场所、桌椅 。d) 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规划验收 。
e) 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备案、归档,完成后提供给发包人完整的符合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竣工资料存档 。
f)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范围内施工 。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对施工辅助设施进行拆卸和清理场地 。
g) 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施工安全,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并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社保,保证施工期间在场所有人员的人身安全,不造成工伤死亡事故,如因措施不当造成人身安全或工伤死亡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单位负责
h) 本工程为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总承包 。中标人必须负责清拆平整
(含清运),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综合考虑清拆平整含清运)所产生的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11.3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6 11.3.1承包人代表即为本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合同 。
11.3.2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
11.3.4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其更换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发包人的建议予以更换,并在发包人发出建议书后七天内给予更换书面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