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13)


5.2乙方确认,接受甲方委托是基于乙方的服务对于公众及甲方已具有较高的声誉 。因此,乙方同意,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或为任何目的而向任何第三方或向公众声明其已得到甲方的“选定”、“首选”或“认可” 。
5.3乙方承诺并同意:
5.3.1在本合同委托期内依照本合同条款约定制造、定作和交付产品;
5.3.2始终以有利于甲方的声誉、形象和名誉为宗旨从事商业活动;
5.3.3不从事任何欺作、误导或不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赛事合作伙伴或制造商的任何竞争对手的任何低毁;
5.3.4不得对任何产品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以及从事任何非法或欺作性活动或广告宣传;
5.3.5不得为任何产品而向任何一方索要或接受任何贿赂、回扣、或其他暗含的或非法的佣金或款项;
5.3.6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授权制造、分配或出售任何假冒产品;
5.3.7确保产品优质、安全,并符合其设计用途;
5.3.8确保产品或其资料不侵犯或违反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利;
5.3.9确保甲方委托定作的产品不在市场上稍售;
5.3.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授权自己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使用“名称”和“徽记”;
5.3.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仅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使用甲方“名称”和“徽记”,该权利只能在执行本合同范围内使用,不得将该权利延伸到本合同内容以外 。
第六条保密信息的使用
乙方确认,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乙方可能会得到甲方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信息、客户信息、产品价格、产品的修改和计划信息等 。乙方同意,所有保密信息均具有保密性质,并为甲方专有 。乙方仅为提供服务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授权使用全部或部分的保密信息 。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在两年之内并不随之终止 。
第七条知识产权保护
7.1乙方承认并确认,“徽记”、“名称”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特殊标志保护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 。所有本合同项下产品的资料均依照甲方的要求预定和制造,并均应于完成时,视同自动成为甲方独家的、排他的、永久的资产,且不论产品资料是否最终为甲方所采用 。甲方拥有这些产品资料的全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甲方应被视为产品资料的唯一作者;
产品应被认定为适用于法律意义上的、为甲方提供的“委托创作作品” 。如果甲方需要再生产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应继续委托乙方提供该等服务;如果有其他的委托安排,需经合同双方另签书面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