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笔录多久消除(录口供的时候警察吓你)( 三 )


【派出所笔录多久消除(录口供的时候警察吓你)】 以上分析说明 ,嫌疑人 “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 的标准 ,才是判定口供非法并予排除的关键 ,而方法要件与意志要件都依附于这一涉及人体感受的主观要件 。而这一标准 ,也正是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对 “酷刑” 所设定的判断标准 。因此 ,相对于国外排除非法口供是以供述的任意性(自愿性)为中心建立排除规则 ,即 “自白任意性规则”,我国排除非法口供的证据规则 ,可以概括称为 “痛苦规则”, 或 “酷刑规则”。
二 、 “痛苦规则” 的理解和适用
“自白任意性规则” 与 “痛苦规则” 是不同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 。前者是以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为基础 ,以自白的任意性即自愿性为中心进行评判;后者则是以当事人对于痛苦的耐受性为基础 ,以侵权的严重性为中心进行评判 。前者强调的是 “内心自由” 的“内在标准”,后者重视的是形成痛苦源的肉刑、变相肉刑等方法的应用 ,即 “外部的标准”。比较而言,“痛苦规则” 的可操作性较强 。因为外在标准比较容易辨识 。而内在标准 ,即自由意志的妨碍较难判断 。刑事审讯必然带有一定的对抗性与谋略性 ,被告认罪及做出供述通常都有不情愿甚至被迫的因素 。这种被迫性与自白任意性之间的关系如何把握 ,界限如何划分 ,常常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在操作上 ,通常也需诸如是否采用了人身强制、 言语胁迫等外部标准来作辨识 。但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合理性在于 ,一方面 ,它体现了尊重人权 ,即尊重涉案公民与外界沟通的选择权而不是将其作为客体予以强迫的人道主义原则和法治精神;另一方面 ,它因固守人的 “意志内核”,更能反映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非法口供的本质和核心 ,因而比较能够适应排除不同性质、 不同形式非法口供的需要 。例如采用威胁、 引诱、 欺骗 ,以及除刑讯逼供外的其他残忍、 不人道、 有辱人格的方法 ,迫使、 诱使被告人违背意愿进行供述 ,只要达到一定程度 ,都可以将其判定为违背“自白任意性规则” 而予以排除 。而 “痛苦规则” 存在适用面较窄的局限性 ,即仅限于酷刑 ,而将其他违法、 侵权甚至可能导致虚假供述的非法方法排除于口供排除规则之外 。鉴于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列举了威胁、 引诱、 欺骗等非法方法为法律严禁的取证方法 ,而 “痛苦规则” 则将口供排除限定于 “刑讯逼供” 以及 “等同于刑讯逼供” 的方法 ,即酷刑方法 ,实际上限缩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口供排除的范围 。这种限缩性解释的主要原因应当是 ,重点防范刑讯逼供 ,避免非法证据界定范围扩大对打击犯罪不利 。然而 ,司法解释限缩立法规范 ,存在合法性质疑;而非法口供范围界定过窄 ,给司法实践带来操作上的难题 ,存在合理性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