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笔录多久消除(录口供的时候警察吓你)( 五 )


二是采取其他残忍、 不人道、 有辱人格的方法 ,使嫌疑人在肉体或精神上剧烈疼痛或痛苦 ,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 。这主要是指多种方法同时或先后使用 ,产生叠加效应 ,使嫌疑人在肉体或精神上剧烈疼痛和痛苦 ,而被迫认罪并供述的 。因为根据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使用任何方法达到使受刑人精神上和肉体上剧烈疼痛和痛苦的程度即为 “酷刑”,而根据联合国大会 1975 年《反酷刑宣言》,酷刑是残忍、 不人道、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的一种“加重形式”。其他残忍、 不人道、 有辱人格的方法 ,达不到酷刑的严重程度 ,否则即为酷刑 。然而 ,肉体折磨以及其他残忍、 不人道、 有辱人格的多种行为叠加 ,即可产生酷刑效果 。如某职务犯罪案件 ,辩护方称被告受到“寒冷逼供” 、 “饥饿逼供” 、 “亲情逼供” 、 “传染病逼供”,以及 “拳打脚踢 ” 、 “不让睡觉” 等 。虽然这些行为 ,每一种都没有达到刑讯逼供的程度 ,但全部违法行为叠加产生的累积性作用 ,即可产生刑讯逼供的同样效果 。如果对这些非法行为查证属实或不能排除其可能性 ,那么由此获得的口供应当排除 。
三是采取威胁的方法 ,使如嫌疑人精神上剧烈痛苦 ,被迫做出供述的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在非法口供排除中未列举威胁方法 ,而在非法证言排除中则将其列出(“胁迫” ) ,但将达到酷刑效果的威胁 ,作为非法口供排除的手段行为 ,有法律、 学理和实践依据 。其一 ,刑事诉讼法已将“威胁” 作为取证方法禁止的内容 ,同时新增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 ,而 “威胁” 是强迫的重要手段 ,因此可认为对于禁止威胁有进一步的规定 。其二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的权威解释以及国际法庭的判例 ,将威胁包括模拟处死等 ,作为 “酷刑” 予以严禁 。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反酷刑公约的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 ,模拟处死等威胁性行为 ,一般认为达到了酷刑的“剧烈的疼痛或痛苦” 的程度 。而“两高” 对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非法证据的解释 ,是参照对我国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做出的 ,同时适用该公约的解释 ,可谓顺理成章符合逻辑 。其三 ,从法理上分析 ,威胁与暴力具有同质性与同效性 。我国刑法关于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 汽车罪、 强奸罪、 抢劫罪等 7 个分则条款 ,都将胁迫规定为与暴力同等的犯罪手段 。其四 ,从司法实践看 ,威胁完全可以达到刑讯的逼迫效果 。有时甚至更甚 。
不过 ,对于采用威胁方法获取口供 ,也应作具体分析 ,只有那种严重的威胁 ,导致嫌疑人精神上剧烈痛苦 ,被迫供述 ,才属于排除范围 。刑事审讯 ,因为涉及嫌疑人及其亲属的重大权益 ,个别甚至事涉生死 ,嫌疑人通常不会自愿供述 ,审讯人员必须采取法律允许的各种方法促其开口 。施加精神压力迫使被告认罪 ,也是审讯的必要手段 ,只要保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限度内 ,不应当作为法律禁止的“威胁”。有些威胁虽然有欠妥当 ,但尚未达到前述严重程度 ,也不宜作为排除对象 。是否达到违法的严重威胁的标准 ,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 。主要应参酌威胁的强度、 威胁的方式、 嫌疑人的耐受性 ,以及导致口供虚假的可能性等因素判定 。如以嫌疑人及其亲属的重大利益相威胁 ,而且采取清晰、 明确的威胁方式 ,并使嫌疑人感到有实现这种威胁的现实可能性 ,即可构成作为排除对象的非法威胁 。反之 ,如系笼统的宣称某种不利后果 ,通常不构成非法威胁 。一般情况下 ,不应当以亲属的重大利益相威胁 ,而且这种威胁是直接的而嫌疑人认为完全可能实现的 。因为由此形成高强度的威逼作用 ,可能使一个没有犯罪的人为保护亲属而承认犯罪 。但也有例外 。例如 ,如果亲属确已构成从属性犯罪(如协助受贿) ,侦查机关与嫌疑人进行辩诉协商 ,以不追究其亲属为条件促使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并以嫌疑人不交代将依法追究其亲属相威胁 ,如被告人自愿接受条件而认罪并供述 ,此种方法不宜作为非法获取口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