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合作合同( 四 )


1、甲方授权乙方在市区县开设(专卖店、专柜或专区等)销售甲方的“佳德”品牌系列产品 。
2、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日至年至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是否终止合作,若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依照当时协商确定;若终止合作,本协议到期将自动失效 。
3、乙方每次应在订单确认后的天内,以现金或转账等方式全额支付货款,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安排发货 。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 。
4、乙方应按照甲方在本协议附件1《价格表》中所示价格销售“佳德”品牌系列产品,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
5、乙方如需进行促销等活动,需临时变动价格时,必须在变动价格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调整价格 。
6、甲方提供乙方高质量的“佳德”品牌系列产品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公开市场资料,对乙方开展的市场推广活动予以支持,并对乙方市场推广活动的具体实施保留监督权 。
7、依据业务推广计划和地方运作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技术培训,帮助乙方迅速掌握产品性能和销售技巧,使乙方的销售工作
迅速展开 。
8、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经销商研讨会等活动;定期为乙方提供相关产品宣传资料及样品 。
9、甲方有权对经销商政策进行调整,有权对“佳德”品牌系列产品的产品类别、内容和相应价格进行调整,甲方进行这类调整时,须提前 天告知乙方 。但遇特殊、紧急情况时,甲方可立即调整,而无须提前告知乙方 。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予调整 。
9、甲方产品价格有变动时应向乙方提供最新产品报价单 。
10、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存在商业不道德行为,违反甲方的信誉和宗旨的,或者乙方的行为给客户和(或)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
1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定期参加甲方的市场活动、促销活动和相关培训 。
12、乙方应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甲方的价格政策,不可以低价倾销 。
13、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其他经销商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更不可蓄意诋毁其他经销商的名声 。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
14、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和本协议延长期间和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资料,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