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合作合同( 五 )


15、乙方不得自行仿制甲方产品或进购、销售该产品的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经销资格,同时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
16、乙方有权利就市场策略向甲方提出建议,在经营中,乙方应与甲方定期沟通,协商解决销售中的瓶颈问题 。
17、乙方在经销区域发现甲方的产品或其它权益受到不法侵犯,应及时
通知甲方 。
18、协议终止后,乙方无权继续使用甲方的任何资料包括商标、商号及其它相关标志,否则乙方应承担造成的相应后果 。
19、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 。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
20、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结束后 年内,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包括本合作范围内的所有有形的或无形的、标明为秘密的商业计划、客户方资料、技术、产品和其他作为该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
21、销售量是乙方在经销过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的主要反映,乙方同意在协议期内完成规定的销售额 万元,每完成万元的销售额,甲方承诺退还乙方保证金万元 。完成年度销售额,甲方按销售额的1%的比例给予奖励 。超出销售额外按1.5%的比例给予奖励 。
8.3、甲方按照季度或年度对经销商进行业绩考评 。
8.4、对销售业绩不能达到约定数额的经销商,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其区域经销资格或另行设立区域经销 。
九、违约条款
9.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一部分,另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对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
(2)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3)中止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
(4)双方就争议部分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
9.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者,在接到守约方发来的违约通知后天内仍未实际履约者,守约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解决纠纷 。
9.3、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而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均应赔偿对方损失 。
9.4、因甲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未能做到,乙方受到客户追诉造成名誉损失的,乙方有权保留起诉权并要求甲方赔偿 。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甲方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