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13)


第二条、甲方工作
2.1、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
2.2、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
2.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
2.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
第三条、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示、等手续 。
3.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纪录 。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
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 。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拢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
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
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
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国家质量全优标准 。
5.2、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甲方不按时参加中间工程验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
5.3、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
5.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一周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