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协议书( 六 )


四、土地租赁遵守的原则
(一)、双方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 。要充分尊重承包农户的意愿,不得采用行政干涉或讹诈胁迫等手段逼迫租赁 。
(二)、租赁期满土地复耕 。由于租赁可能导致土地耕种条件受损的,乙方应当参照复耕所需费用(10672元/亩)缴纳复耕保证金 。复耕保证金由南营头村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代为收取,履行专户管理 。租赁期限届满,未造成耕种条件侵害或者乙方已经自行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复耕保证金应当如数返还 。乙方未自行复耕的,按规定收取土地复耕费 。复耕保证金可以抵作土地复耕费 。
(三)、土地租赁后的土地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不变;乙方只有利用权 。乙方在租用期间,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将租用的土地自行转让给第三者 。
(四)、租赁的土地不得转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处,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租赁土地上的水利设施、道路等公益事业由乙方掩护和维修,并保证水系和道路的畅通 。
五、土地租金及结算
1、土地流转租金:(1)租金:每亩每年按玉米XX公斤,小麦XX公斤盘算实物量;价格按当地市场中等价(或按当年国家最低掩护价格)盘算土地租金或直接以每亩XXX元现金支付 。
(2)收益分成:乙方在甲方柑桔盛产期大批上市收获(收购)后,乙方一是按照国家退耕还林的补贴政策每年XXX元支付给甲方,二是按照收入利润总额的开,将%的利润支付给甲方 。
2、租金支付措施及时间:乙方每年分二次以支付现金的方法补给农民 。采用先交后租措施,玉米在每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小麦在每年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
3、甲方小面积亩土地已实行退耕还林,由乙方享受退耕还林政策补贴,由于国家对退耕还林的补贴采用直补农户的措施,农户直接享受退耕还林政策补贴应冲减乙方的租金 。
六、土地附着物的补偿
租赁土地上的附着物,应由甲、乙双方当面盘点核实,由乙方按国家有关政策(或《土地法》)或当地政府(区政府)文件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一次性用现金补偿给农民 。
七、双方的权利责任
1、在租用期内,乙方在国家政策领域内,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经上级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
理必备的手续后,可在租用土地内修建道路和排灌等水利设施,修建必须的生产及管理用房,所占用土地,甲方应无条件容许 。甲方经上级批准,需新建公路或其他公益设施,所需乙方已租用土地,乙方应无条件支撑,甲方根据实际占用量协商调减租地面积,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剂土地租金 。
2、甲方农户在政策规定领域内,经批准,需在乙方租地内新建农用生活用房,经乙方容许后,建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