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房屋租赁合同( 二 )


十二、乙方责任
(1)不得利用租赁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 损害公共利益 。(2)不得干扰和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
(3)不按合同内的条款规定修缮房屋的其它设施 , 根据造成的后果 , 赔偿其经济损失 。
(4)合同终止后要及时搬出 , 否则按租赁房屋缴纳租金 , 并处以租金的10%罚款 。
十三、免责条件 如因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 , 使双方或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 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 , 经双方共同协商 , 作出补充规定 ,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十五、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
十六、本店面出租合同书一式两份 ,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备注:租金由甲方签约人按年收租 , 并开具收据 , 如乙方违背 , 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出租门面 。)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手印: 手印:
年 月 日

马鞍山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 ,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 ,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 按年结算 。每年年初 日内 , 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 。
三、乙方租赁期间 , 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租赁结束时 , 乙方须交清欠费 。
四、乙方同意预交 元作为保证金 , 合同终止时 , 当作房租冲抵 。
五、房屋租赁期为  ,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在此期间 , 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 , 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 并偿付对方总租金 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 , 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 , 由乙方承担 。
七、在承租期间 , 未经甲方同意 , 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 , 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 , 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 , 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 , 甲方应予以协助 。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 , 双方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 ,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司法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