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房屋租赁合同( 六 )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5、租赁期满 , 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 。乙方逾期归还 , 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租金 。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
6、如有乙方违约 , 还应支付甲方为仲裁或诉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食宿费 。
第十二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的 , 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征用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 , 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 , 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 , 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 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 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 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 ,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 , 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1、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要求 , 不得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辐射等一切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排放 , 如有发现 ,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并解除本协议 , 限三个月迁出孵化场所 , 同时上报国家环保部门 。
2、乙方若发生欠费情况 , 甲方有权停止转供水、电通讯等服务 。
3、首次费用交纳月日至年月合计 9965元 , 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天内由乙方向甲方交纳 。
4、关于滞纳金特别说明:如遇利率调整 , 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滞纳金不再收取 。
5、租赁期满 , 如无有效合同 , 乙方实际占用甲方房屋期间 , 除按原标准收取占用使用费外 , 另收取2元/平米/月的违约金 。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
第十七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五份 , 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 同时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份 。
附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红旗南路88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自然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555-8323440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243000 邮政编码: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