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施工合同( 六 )


9.1.2乙方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并进行工程(隐蔽工程)质量自检后书面报告监理、甲方,接受监理、甲方的检查、监督 。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或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和返工,停工损失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1.3乙方应知晓可能发生的交叉作业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的影响并采取主动措施,及时向监理及甲方汇报需要发生交叉作业的部位和作业时间,并服从甲方安排,对于没有采取主动措施或不服从甲方安排造成的因交叉作业引起的返工、质量及安全问题,损失和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1.4监理及甲方工程师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甲方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进度、安全等不符合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工程师要求立即整改,若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未达到甲方要求,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
9.1.5未达到施工及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的部位,乙方在接到甲方整改通知单24小时内进行整改,如逾期不整改,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相应整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1.6工程质量验收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需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9.1.7乙方应无条件的做好本专业工程范围内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因为保护措施不当引起的成品或半成品损坏或遗失,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做好本专业工程以外其他专业工程的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其他专业工程成品或半成品的损坏,损失由乙方承担 。
9.1.8在工程所在地的区、市质监站和建设局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大检查中,给本工程带来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乙方应承担区、市质监站和建设局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切处罚 。
9.2安全文明施工 。
9.2.1乙方需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甲方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乙方所有雇用人员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
9.2.2乙方对其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及施工安全技术交底,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
9.2.3乙方保证施工场地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随时清洁整理施工现场,自费清理建筑垃圾并运出场外,做好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