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供销合同(12)


2、甲方必须是企业法人 。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 , 同时提交所供商品的生产、代理、批发或进口许可、卫生检疫等有关附件文本 。
3、进销价格由双方协商确立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 , 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及汇率发生变化 , 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 , 变动价格一方应在变动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 , 经双方代表确认签字后 , 方可执行变动价格 , 价格变动自确认之日起生效 。交易双方未经协商无权变动价格 。(促销、特价商品、特殊商品、非正常销售商品应另立文书文本 , 不属此列) 。
4、甲乙方对需要特别说明的(或特供)商品 , 在签订本合同前应提供实物样品及相关说明书 。试销商品应提供说明试产、试销批文等材料 。
5、甲方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表面无破损并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规格、等级 , 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 。商品必须使用正确条码 , 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必须在商品的附件(一)中注明 , 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 。商品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 不计价、不回收 。
6、甲方必须确保所提供的商品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特定标准执行 。
第二条供货
1、乙方要求甲方供货 , 必须向甲方提供统一制作的订单 , 提前___天将征订单发至甲方 。
2、订单对新品(指首次订货商品)必须明确核准商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和地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数量、单价、包装系数、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
3、甲方在接到订单小时内对能否接受(修改)订单予以明确答复(确认);不予答复的 , 视为不接受订单 。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 , 必须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 , 必须在传真前加盖公章 。
5、甲方所提供的商品存保质期一般不得少于商品明示的保质期的2/3;对进口商品 , 如保健品、食品、果品及保质期超过一年以上的食品等可酌情延长进货日期 , 甲方应在保质期内 , 提前20天调换保质期较长的相关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