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供销合同(14)


第六条商品退换货
1、乙方退、换货必须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 甲方收到通知后5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 , 10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清退商品 。逾期不签交或书面确认后10日内没有更换或收回所退商品时 , 乙方有权处理该商品 , 并在对帐时予以扣除 。乙方在办理过程必须通知甲方 , 不得单方擅自将商品撤下货柜 。
2、存在下列情形的 , 供货商有权拒绝退货:
(1)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损毁、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 , 但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2)零售商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求退货 , 且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3)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 , 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 。
第七条对帐与货款结算
1、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为:
(1)预付货款
(2)货到付款
(3)铺货后按期结算货款 , 铺货为___日 。
2、采用前款第(3)种方式结算的 , 双方必须在本合同中明确对帐及结算周期 。
(1)按照商品的销售周期 , 甲乙双方确认的对帐周期为:每月次 , 具体对帐日期为每月___天 。对帐日期3日 , 甲方应按照进货、销售、退货等标明数量及数额的《商品对帐单》结算 , 乙方持相关单据进行核对 , 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无故不确认的视为认可《商品对帐单》的内容 。
(2)双方确认的结算周期为:
A、10日
B、15日
C、30日
D、45日
E、其它(不得超过国家相关规定)
3、乙方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1)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
(2)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
(3)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
(4)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
(5)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 。
4、如因商品种类不同 , 确定的对帐周期、结算周期不同 , 可根据具体商品的对帐周期、结算周期或者其他的对帐 , 结算办法另行制定本协议的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
5、乙方应建立顺利、便捷、有效无障碍的结算机制 。结算期满后 , 甲方持《商品对帐单》及增值税发票 , 乙方应足额支付货款 。
6、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备齐结算相关手续进行结算 , 不得挪用、扣留、拖延甲方货款 。对不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货款 , 经甲方在合理期限催告仍拖延货款的 , 甲方有权终止供货 。行业协会可以会同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支付供货商货款 , 并依法要求相关部门采取封帐、限制资金使用等措施挽回甲方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