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下称甲方):
受让方(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 就商铺经营权转让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座落在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经济开发区(县国土资源局右则)的龙川县旺兴成三鸟批发市场 商铺的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商铺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 转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二、本合同项下经营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按甲方规定的交款期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付清 , 甲方收到款项后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
三、甲方提供的商铺必须符合河源市消防管理规定 , 甲方负责商铺经营权转让期间的土地使用费;乙方负责商铺经营权受让期间的水、电费 。乙方逾期末交费的 , 每天予以1%滞纳金 。
四、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结构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动工的 , 甲方有权终止乙方所租赁商铺内的一切活动 ,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经营权期限届满 , 乙方装修的设备属不动产的 , 如装修的楼板、墙壁、办公室等不得破坏 , 如需拆除的 , 需经甲方批准同意 , 属可动产的乙方自行处理 , 但应保持商铺交付时的原状交还给甲方 。乙方如有违反 , 并责令其恢得商铺原状或处以经济赔偿 。
五、乙方经营期间如甲方提供的商铺出现地质下陷、地面及楼层断裂和房屋倒塌(自然灾害除外) , 甲方负责协助修复 。
六、乙方经营期内甲方应保障乙方合法经营 ,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税费、市场管理费、垃圾费除外) 。
七、乙方经营期内甲方与任何单位或个人、国家和集体发生债权债务与乙方的享有的经营权无关 。
八、经营权届满 ,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 但乙方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 经甲方同意方可办理 。
九、经营权届满 , 乙方必须搬出全部货物 , 逾期不搬的 , 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财产所有权 , 由甲方自行处理 。
十、乙方经营期间 , 商铺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不能继续经营的 ,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不能继续经营的 , 乙方有权自行修复本商铺并继续经营 , 经营权使用年限不变 。
十一、乙方经营期间 , 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商铺外的交通通畅 , 商铺的水、电安全正常使用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安全使用水、电因此构成修复水电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 乙方不得经营水果、饮食及水产类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