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工程合同( 二 )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本项目消防设施安装的实际,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
一、建筑消防设施概况:
【建筑消防工程合同】1.1建筑名称:
1.2安装施工范围:
1.2.1消防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紧急广播系统、消防直通电话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消防室外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图纸所含消防项目
1.2.2消防水系统(喷淋、消火栓、消防水炮、超细干粉灭火系统、人防平时项目和消防室外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图纸所含消防项目;
1.3开工日期:年月日(暂定,以甲方通知为准 。如延期,则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
1.4竣工日期:年月日配合精装修安装施工及验收日期另行确定 。
二、合同价款、付款和结算
2.1工程价款结算按《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xx版,工程取费类别按Ⅲ类安装工程取费 。人工工日单价按:省价人工工日单价36元/工日,市价安装人日单价36元/工日,在此基础上安装费再优惠5%(不含主材、设备费);设备、主材价格按甲乙双方最终认定价计入结算(品牌及单价详见本合同附表),定价有效期至年月日,期间主材、设备价格不作调整 。工程量按实结算 。二次改造及增减项目以现场签证、审计结算为准(计价依据同上) 。
2.2消防招标文件(合同附件1)、消防答疑(合同附件2)、消防招标工作联系单(合同附件
3)、消防投标预算确认单(合同附件4)、主材设备最终品牌及单价确认表(合同附件5)均作为合同附件共同构成本次消防合同内容 。消防优化设计经甲方同意的,所节约主材和设备费用甲、乙双方按照甲方70%,乙方30%比例分成 。
2.3合同价款:估算合同价款万元整(人民币;)
2.4合同签订一个月内乙方须提供详细完整的预算书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乙方须在每月28日之前提报实际完成工程量报监理及甲方现场工程师审核完毕后,报甲方审核 。甲方审核完毕后,作为付款考核依据 。付款方式如下:
2.4.1工程进度达到40%,经甲方审核完毕后一个月内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60%;
2.4.2工程进度达到60%,经甲方审核完毕后一个月内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60%;
2.4.3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取得消防验收证书及备案后,一个月内付至估算工程造价的80%;
2.4.4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工程款累计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 。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为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两年 。保修期满后在一个月内支付保修金 。
三、设备、材料供应:
3.1乙方所采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合同附件所列型号、品牌执行,并经建设监督部门、消防部门认可的产品 。设备、材料根据合同附表中设备、材料的单价为准,附表中未列的设备、材料价格以甲方参考市场价格的批价为准,由乙方进行采购,进场按有关规定验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