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工程合同( 三 )


3.2乙方所采购使用的所有材料、设备须满足工程质量的要求,若因材料、设备质量问题或乙方施工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乙方须全面负责赔偿 。
四、双方责任
4.1甲方:
4.1.1为乙方有偿提供用水、用电和办公用房一处(与总包单位进行协商确定),协调乙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协作关系;通知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及时组织验收;
4.1.2甲方在开工前十日向乙方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肆套(其中三套设计院盖章图纸为消防竣工资料用)、电子版图纸一套;
4.1.3督促检查乙方施工进度、质量,审核每月所完成工程量;
4.2乙方:
4.2.1应及时采购设备,科学合理安排人员、材料配置,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安装质量,服从甲方的进度安排,每月提报所完成工程量清单 。按时提供有关竣工资料并参加竣工验收,并保证工程项目一次性验收合格 。须缴纳2%的总包协调费(主材、设备费除外) 。
4.2.2乙方应负责所有消防项目的消防材料检测 。非乙方施工的消防项目(如防火卷帘、防火门、疏散指示、应急照明、挡烟垂壁等)的检测费由各专业安装队伍自负 。最终的消防综合验收资料报验由乙方全面负责 。
4.2.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 。
4.2.4质保期内发生因乙方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修复如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全面负责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修复,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
4.2.5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须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能查明原因的由相关责任方赔偿,否则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
4.2.6乙方须确保一次性通过消防验收,如不能按期完成,每拖期一天,甲方将对乙方处以5万元/天的罚款;
4.2.7乙方于完工后15日内上报全套工程结算资料(包括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工程签证、材料批价等),逾期不报,每拖一天扣罚乙方1000元;
4.2.8乙方应保证在20xx年11月30日前完工(精装修日期待定) 。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每拖期一天,甲方将对乙方处以5000元的罚款 。
4.3.乙方在合同签订后须根据项目总体施工进度节点做出合理的工期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核 。甲方审核通过后,对乙方每月工程进度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当月工程进度计划的扣工程总造价的0.1%;
4.3.1如果乙方在施工期间因为施工质量、材料、工期进度等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须全面负责赔偿并应根据甲方的决定无条件退场;
五、图纸变更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原则不变更 。确需变更,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对方 。实际须变更内容以甲方最终核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