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代理合同( 七 )


(二)、代理许可经营区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上海代理“Le Papillon ”服装系列产品 , 其销售区域范围包括本省内的 所有区域经销 , 允许在该区域经营专卖店、专厅、专柜 。乙方必须拥有办公区域、订货区域、物流仓储和35平方以上的形象店 。
(三)所有销售网点必须保持统一形象 , 统一货柜、统一配套设备 。
(四)乙方不得同时经营与本品牌同类的品牌产品 , 不得用其它厂商的商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销售;不得生产仿冒甲方的产品 。如有以上行为 , 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状况罚款 , 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
(五)代理方式:乙方保证在协议指定区域销售 , 不得跨越区域供货、窜货 , 如发现越区供货、窜货现象 , 处罚如下:
A、 首次甲方给予乙方书面警告 , 乙方向甲方做出书面保证 , 停止越区供货、窜货、没收所有窜货产品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用于赔偿被越区方的代理商损失 。
B、 第二次发现乙方跨越区域供货、窜货现象 , 甲方有权停止供货给乙方 , 乙方应无条件赔偿造成被窜货区方的所有经济损失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情节严重的甲方无条件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
C、 第三次发现乙方跨越区域供货、窜货现象 , 甲方将无条件的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 , 并责令乙方7日内清还公司的所有债务 , 同时停止使用与有关Le Papillon 服饰的一切商标及形象规范 。
第二条 :代理许可的期限
甲方授权乙方的代理许可期限为3年(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止) 。协议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继续合作的优先权 。
第三条 :代理许可条件
乙方一次性交纳品牌保证金10 万元人民币 , 且款项以收据或汇款单为准 。乙方首批备货不得低于15万元 。当双方终止合同 , 乙方若无违约行为甲方 , 于一个月内如数退还乙方保证金 。
第四条 :代理商所承担的费用及结算
(一)、乙方所代理甲方的产品 , 甲方按统一折扣价供应 , 甲方执行“款到发货原则” , 乙方先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 甲方才给予供货 。
(二)、货物运输费以及专卖店配套用品的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包括一切货品保险 , 装卸费用 , 退货运输费) 。甲方负责为乙方代办承运手续 。
(三)、对帐:甲乙双方保留发货清单、票据及凭证进行账目核对 。要求双方财务每月
底对帐一次 , 并在传真单上签名确认 , 传回甲方财务部 。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