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代理合同( 九 )


8、 在协议期限内 , 乙方必须完成人民币200万元销售任务(按公司的回款额计) 。
9、 在实行网络化管理未完善前 , 每天必须向公司传真销售日报 , 每月25日向甲方提供进销存报表及反馈市场信息 , 并配合甲方做好市场调查 。
10、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市场销售好的服装款样 , 并寄回甲方(费用由甲方承担 , 凭发票报销) 。对于乙方提供信息 , 如确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 甲方投产并产生效益的 , 按奖励措施给予奖励 。
11、乙方在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工商 , 税收等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 乙方和外界发生一切业务均属于乙方自己的民事行为 , 在任何情况下 , 无权代表甲方做出任何承诺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时 ,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
1、 乙方失去其法津认可的法人资格或店铺经营权 。2、 乙方未达到甲方指定的销售额 。(二)、若甲方违反条款 , 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并商讨赔偿 。(三)、合约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协议 , 乙方必须:
1、 支付所欠货款给甲方 。
2、 停止营业 , 交还特约代理牌 , 并停止使用一切标识 。
第七条 :保密守则
1、 甲方有权利和义务为乙方从事的经营办法、财产、进行保密 。
2、 乙方在代理期间或终止代理后 , 有义务为甲方做好保密工作 。
3、 甲方有权利到乙方所属区域销售核对 。
第八条 :其它
1、 若发生异议应在互利自愿原则下共同协商解决 , 并补充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
2、 如执行本协议时双方发生争议 , 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 , 如果确有分歧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裁定 。
第九条 :附录
1、乙方一年内开设专卖店3家以上(含商场) , 合同期内完成200万销售回款额 , 甲方将奖励乙方实际回款额的2 %为广告支持;
2、乙方一年内开设专卖店达5家(含商场)合同期内完成500万元以上销售回款额 , 甲方将奖励乙方实际回款的5 %为广告支持 。
A、 奖励的广告支持部分纯属于广告费用 , 不做现金奖励;
B、 甲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先投入广告 , 由乙方先支付费用 , 待合同期满达到以上1、2条 , 两条任一标准由甲方支付 。
第十条 :补充协议
在发展固定分销网点时 , 新增分销网点 , 须向甲方签约 , 由甲方统一开具授权书 , 颁发证书后方可运营 , 在加盟过程中需缴纳的保证金、设备款 , 统一由甲方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