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合同(12)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 , 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
第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
第二十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 ,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 , 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 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 ,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 , 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 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八、其他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 任何一方可依法请求调解 , 在法定时效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三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 ,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劳动合同经甲方与乙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 双方各执一份 , 均具有同等效力 。
甲方(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青岛市劳动合同】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