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合同( 八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 , 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
第六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 , 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
第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 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 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 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 , 减少职业危害 。
第八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乙方在生产(工作)中 , 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 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
第九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 种工作制 。
(一)标准工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 , 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
(二)综合计算工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
(三)不定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 , 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 , 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
第十一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 。
第十二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 , 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 , 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乙方的工资水平 , 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 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等确定 , 实行同工同酬 。
按本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 。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 。
第十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 , 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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