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合同( 六 )


属本条(二) , (三) , (七)款解除合同的 , 甲方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由甲方出资专项培训未达到《培训协议》要求或本合同规定服务期限的;
(二)担任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协议承担甲方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退休 , 退职或者死亡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四)法律 ,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 第三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甲方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
第三十七条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 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计算)乘
以 %(最高不超过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
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就出资培训 , 保守商业秘密等签订专项协议 , 作为本合同附件 。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 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三十日内调解不成的 , 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期间 , 如相关条款与国家 , 省 , 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 按国家 , 省 , 市现行法律 , 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用钢笔或毛笔填写 , 涂改 , 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 , 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 均具有同等效力 。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日期:年月日

青岛市劳动合同


签约须知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 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 试用期不成立 ,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