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合同( 五 )


第二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 , 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 ,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第二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 本合同可以解除 。其中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 , 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 ,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 并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 ,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解除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 ,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 , 产期 , 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 ,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属本条(二) , (三)款合同期限届满的 , 应将本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哺乳期满为止 。
第三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 ,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 ,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强迫乙方集资 , 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五)甲方拒绝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甲方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七)法律 ,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