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合同( 三 )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本岗位(工种)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指标要求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
具体岗位(工种)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如下:
第五条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 , 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 (工种)工作 , 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 , 经双方协商一致 , 也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 , 省 , 市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第七条 甲方应明确规定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
待遇情况:
第八条 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国家 , 省 , 市有关工伤事故和第十一条 职业病报告制度 。乙方在生产(工作)中 , 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 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
第九条 甲方按国家 , 省 , 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 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
(三)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 , 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
实行本条(二) , (三)项工时工作制的 , 应当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
第十一条甲方由于工作需要 ,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 , 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
第十二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乙方休息日 , 法定节假日工作的 , 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 , 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 , 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 , 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
第十三条甲方按国家 , 省 , 市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国家 , 省 , 市规定的探亲假 , 婚丧假 , 计划生育等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