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合同( 九 )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加班时间、签字等情况 , 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
第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 , 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 , 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 , 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 , 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
第十六条 甲方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 , 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业绩 , 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 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
第十八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 , 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 , 改善集体福利 , 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 , 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 ,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 , 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 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 ,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