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16)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行政按规定每年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福利基金的预算、使用方案,事前应征求工会、职工代表的意见,经职代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
第十二条:行政应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职工住房、医疗保健、就餐、职工疗养、休养和文化娱乐等生活福利条件(每年具体计划纳入企业的方针目标) 。工会应配合、协助行政做好有关工作 。
第十三条:行政根据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
第十四条:行政按政府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独生子女、退休、养老和其他方面投保的费用 。
第十五条:工会应协助行政做好职工的各项保险工作 。
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六条:行政应依照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不断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
第十七条:企业行政按规定标准定期给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津贴,并分别做好夏季的防暑降温和冬季的防寒工作 。
第十八条:行政在新、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引进新设备、新工艺时,应做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和采取配套措施,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工作 。
第十九条:工会应支持、协助行政加强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 。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危及职工安全的现象,有权依法提出,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支持行政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处理 。
第二十条:企业发生职工工伤事故,行政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 。工会有权和义务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
第二十一条:行政对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职工和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每两年对企业全体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同时每年组织部分职工疗养 。工会应协助行政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 。
第七章、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 。合同期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续订合同,新合同未生效前延续执行本合同 。
第八章、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 。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将修改条款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并上报市劳动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生效 。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
第九章、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劳动用工
1.行政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择优招聘职工 。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均应征求工会、职工代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