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18)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按规定在7日内报市劳动行政机关审查,同时上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市劳动行政机关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即行生效 。
厂长:
年月日
集体劳动合同
企业名称(盖章):
经济类型: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甲方 乙方:
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
本合同是双方促进企业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
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 。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 。
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 。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条 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本单位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 。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
第二条 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 年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 。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除职工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
第四条 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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