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27)


第十一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 。
第十四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 。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其标准分别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
(二)计件工资 。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三)年薪 。乙方的年薪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薪酬制度确定,甲方每月预付乙方薪酬元 。
(四)其他工资形式 。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条中明确 。
第十五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拖欠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
第十六条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
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
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
第十七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
第十八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期间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元 。
第十九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
六、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
第二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