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28)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具体情形为: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具体情形为:
1、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甲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本合同,也可以在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后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政策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甲方应当另行安排乙方其他工作岗位,乙方仍不能从事其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在对乙方进行培训后,或者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后,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
第二十八条甲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在解除本合同后,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终止、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在疑似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政策规定的医疗期内;
4、乙方若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乙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
第三十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