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老板不做法人(为什么老板都不愿意当法人)(11)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主要规定的是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有如恶意减少自身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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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 , 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 , 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 , 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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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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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修正)》(法释〔2020〕21号)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 , 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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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法释〔2015〕17号)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 ,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 , 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 , 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