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老板不做法人(为什么老板都不愿意当法人)( 十 )



作为法定代表人 , 应对签字的文件负责 , 保证切实知道文件内容 , 避免因随意在文件上签字给自己带来麻烦 , 更不应把自己的法人名章交给他人保管 。

如果确需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 至少应保证自己不在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债权人等的侵权事项的决策文件上面签字(例如在公司内部协助办理抽逃出资之类事项的文件中签字 , 不能有任何参与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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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自己参与的公司决策实现合法合规 , 最大程度避免个人责任

如果确实参与了公司经营 , 比如作为控股股东委派的法定代表人 , 确需参与某些会议 , 监督某些情况 , 那么应保证自己参与的事务经过了正规程序 。正规程序是合规的保证 , 以此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个人责任 。

最后 , 提醒大家 , 无论是否参与实际经营 ,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都应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损害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应履行《公司法》及《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的所有义务 。


我国法律关于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 ,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 , 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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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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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 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 , 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 , 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 , 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