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 五 )
第一条 派遣国家、地区、企业名称
一、派遣国家:日本
二、派遣地区:
三、接收企业名称:
第二条 研修内容 (从事工作工种)
第三条 派遣时间 合同期为 年 , 自乙方离开大连之日起 。
第四条 乙方待遇
一、在日本期间 , 乙方每月应得研修津贴 万日元 , 其中 万日元 由日方企业直接付给乙方 , 余额和加班费则由日方企业存入乙方银行帐户 , 归国前一次性发放 。
二、乙方赴日本企业的国际间旅费由甲方承担 , 圆满完成合同后回国旅费由 承担 。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回国 , 回国路费由乙方负担 。
三、由日方企业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向乙方无偿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条件 。
四、由日方企业依其本国政府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研修生综合保险(慢性病、牙病治疗费、妊娠治疗费不予承保 , 乙方自行负担 , 休息期间无工资) , 税金、上下班交通费均由日方或甲方负担 。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作致病、残、亡所发生的医疗费、补偿费、回国的国际旅费、丧葬费及抚恤金由日方企业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日本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办理 , 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 , 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因工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 , 连同赔偿金或抚恤金一并付给乙方家属 。乙方非因工所致病、残、亡 , 如在承保范围内 , 由保险公司依保险科目赔付医疗费、赔偿金;如不在承保范围内 , 其医疗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 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 , 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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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伤者并负责将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交付乙方家属 ,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其家属支付 。如因个人原因致病、残 , 乙方需提前回国 , 其旅费由乙方自行负担 。乙方在合同期内 , 若发生自伤、自杀 , 保险公司(含日方企业)不予赔付时 , 由此发生的医疗费、提前回国旅费、丧葬费、运费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属自行负担 , 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 。(如甲方为协助乙方和外国有关方面先行垫付了上述有关费用 , 甲方有权通过日方从乙方的研修津贴中直接抵扣 。)
第五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外签订劳务合同 , 并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
2、办理乙方出国前的培训和各项出国手续 。
3、落实日方接收企业 , 在乙方抵达日本时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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