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23)


(3)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 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 , 可以解除本合同 。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 ,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 经甲方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本合同第十条第3项的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不得依据前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
5、乙方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但乙方担任重要职务或执行关键任务并经双方约定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 ,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 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续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后 ,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续订 。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第十五条 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 , 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补偿办法按《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
2、合同期内 , 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 除本合同第十二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外 ,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为乙方所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和招聘费用 。赔偿办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 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 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