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27)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或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第八条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 ,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 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 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第九条在合同期内 ,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工休假等带薪假期 。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 , 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乙方的工资水平 , 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 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确定 , 实行同工同酬 。
第十一条甲方按照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 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
(一)计时工资 。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 , 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的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
(二)计件工资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 计件单价为 。
(三)其他形式: 。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 ,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 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第十二条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 , 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日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 , 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 ,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
第十四条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 , 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 , 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
六、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 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 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 , 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
甲方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接受职工监督 。
第十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 ,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 , 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 , 按国家、自治区及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