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供货合同( 四 )


b、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 , 移动电话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 , 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消费者要求换货时 , 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
c、在三包有效期内 , 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 , 经两次修理 , (不管是否相同故障)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 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 , 由销售商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请消费者注意:每一次修理务必要求修理方正确填写修理记录)
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网络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名称:
性能故障:
主机:
(三包有效期1年)
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
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
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
无振铃
拨号出错
非正常关机
sim卡接触不良
按键控制失效
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
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
充电器(三包有效期1年)
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
电池(三包有效期6个月)
充电后移动电话仍不能正常工作 。
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
移动终端卡(三包有效期1年)
不能正常工作
外接有线耳机(三包有效期3个月)
不能正常送受话
数据接口卡(三包有效期1年)
不能正常工作
17.签约本合同的销售商承诺:符合换货条件 , 并且销售商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话机商品 , 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 , 销售商应当予以退货 , 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收取折旧费 , 但折旧费率以0.25%计;在三包有效期内 , 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 , 经两次修理 , 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 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 , 由销售商负责15天内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 销售商逾期未能更换的 , 销售商以移动电话价款×0.25%(天)对消费者提供补偿 。
18.补充条款(买卖双方可就上述条款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
19.本合同是本次交易活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 本合同未尽事宜 ,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销售商(盖章):_______ 消费者(签字):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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