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风险的条件,保险的要素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三 )


可保风险的条件,保险的要素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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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保风险的条件(1)风险所产生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 。凡是不能用货币计量其损失的风险是不可保风险 。但对人寿保险来讲,一般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来确定赔偿限额,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人身伤残或死亡带来的损失,也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人身伤亡的风险也可视为可保风险 。
(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所以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必须是有发生的可能,同时又必须是偶然的和不可预知的 。如机械的自然损耗、器件的折旧等一般属于不保风险 。风险发生的偶然性和不可预知性是指对每一个具体的保险标的来讲,事先无法知道它是否会发生损失及损失的大小 。所以只有那些有发生的可能而事先又无法知道它是否发生损失及损失大小的风险,保险人才能接受并承包 。
(3)风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所谓意外风险损失是非必然发生的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 。故意行为容易引起道德风险,如被保险人怀有某种目的故意出险,提出索赔等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而必然发生的,可以准确预测,例如机件的磨损、折旧等,保险人一般不予承保 。因此,故意行为引起的风险及必然发生的风险,都不可能通过保险来转移,属于不保风险 。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保险是以大数定律作为保险人建立稳固的保险基金的数理基础,只有一个标的及少量标的所具有的风险,是不具备这种数据基础的 。
例如当人类最初发射人造卫星时,保险人对其风险认识不清不予保险,如果承保将面临巨大不明风险,而保险不是赌博 。现如今世界各国已经发射了3000多个不同类型的航天器,每年大约发射100多颗,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数量已经足够大了,这样利用大数定律就可以计算风险概率和损失程度,从而确定保险费率,现在保险人已经承保了航天器发射保险 。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的发生有导致重大的或比较大的损失的可能性,才有保险的必要 。如果一种风险只会导致轻微损失,那就无需通过保险求得经济保障 。
以上5个可保风险条件是相互联系、互相制约的,在确认可保风险时,必须综合考虑,全面评估,以免发生承保失误 。
可保风险的条件,保险的要素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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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风险理论,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是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是风险应当是纯粹性风险 。
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 , 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造成的结果只有两个 , 即1、没有损失;2、造成损失 。例如,自然灾害,人的生老病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