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11)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抵押借款 。
2、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交付的抵押物的契据证件 , 不得遗失、损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 , 否则 , 补办手续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后 , 甲方应将抵押的契据证件交还乙方 。
3、甲方应积极与乙方沟通 , 共同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公证手续、后续的解除抵押手续;乙方拒不还款又不续期的 , 甲方负责抵押物的委托拍卖、变卖手续 。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还款 , 交纳利息和其他各项费用 。
5、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 , 乙方自愿放弃诉讼和抗辩权 , 并在此不可撤销授权委托甲方有权直接自行委托拍卖抵押物 , 行使抵押权 。
(1)乙方未按约清偿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2)乙方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
(3)乙方被宣告破产、解散、撤销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4)乙方发生其它足以(包括不可抗力)影响其偿还借款及各项费用能力的事件 。
甲方行使上述抵押权 , 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 , 乙方亦不得有任何异议;
6.甲方同时保留通过追偿乙方抵押物以外的其它财产和财产权利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按约定取得借款 。
2、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主动还本付息 。
3、抵押借款期内 ,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 , 在抵押借款期内负有维修、保养 , 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 确保抵押物价值不会减小 , 并按规定缴交有关税款及费用 。
4、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二十四小时内 , 将与抵押物有关的房地产证、纳税证明及其他契据证件交给甲方保管 , 并保证所提供契据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乙方同时保证在办理抵押借款前及抵押借款期间不得将抵押物作为标的予以出售、转让、抵押、赠与或以其他形式交易处置(除非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 承诺抵押物不被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 否则 , 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 。
5、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 , 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义务 , 不影响或侵犯甲方的合同权益 。
6、乙方承诺:除抵押物外 , 乙方另有可供居住房产一套 。乙方及其合法共有人无能力履约偿还到期借款时 , 乙方自愿在合同超期十日内搬出居住 , 并无条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房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 房屋处理金额不足以偿还甲方本金、利息时 , 所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